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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省协会法律事务部 字号:【

为继续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近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筛选出部分涉及保险欺诈的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旨在通过以案说法,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力。发布案例共五起,涉及故意杀人骗保、伪造病历骗保、酒驾逃逸骗保、套用保险骗保、蓄意制造车辆事故骗保等。

案例一:投毒杀害父母骗保案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21日早7点45分,保险公司接到杨某儿子报案称:被保险人杨某于当日早大约5时30分因煤气中毒,经渭南中心医院120抢救无效身故,尸体保存渭南市妇幼保健院。

经了解,涉案保单是杨某儿子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网络购买激活,被保险人为杨某,投保险种大特保高额意外伤害险,保额2000000元。杨某儿子称2017年5月21日其和父母在房间休息,早5时30分左右,起床前往父母房间,发现父母躺在房间地板,呼喊父母其不应声,随后拨打渭南中心医院120紧急抢救无效身故,推测杨某夫妇系煤气中毒身故,事故中杨某儿子相安无事。

保险公司经核实认为此次出险疑点较多,且不符合常理,经过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得知是杨某儿子泯灭人性,故意投毒杀害父母,制造假现场企图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杨某儿子今年32岁,父母从小娇生惯养,被视为掌上明珠,大学毕业后,不思进取,好吃懒做,步入社会感到生活艰辛,心理逐渐扭曲。某天杨某儿子上网发现只要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因意外死亡可以得到高额保险赔偿金。杨某儿子遂心生邪念,通过网络给双亲投保高额意外险,同时购买亚硝酸盐,开始实施一场精心预谋的骗局,他将父母从老家骗至居住地,以请父母在家吃饭为由,把事先购买的亚硝酸盐拌入牛肉夹到父母碗中,父母因从小溺爱儿子,想留给儿子吃,杨某儿子见状又去给父母倒水,并将亚硝酸盐加入水中,导致父母中毒身故,杨某儿子冷静后打开煤气,伪造一起煤气中毒死亡现场。

[案件点评]

案中杨某儿子为其双亲投保后,精心设计制造假事故现场,企图通过毒杀被保险人以骗取保费,性质恶劣,泯灭人性。目前毒杀父母骗取保险金案件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保险公司拒付本次理赔,杨某儿子被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批捕并移交检察机构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十三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伪造重疾假病历骗保案

[案件回顾]

2017年10月,某保险公司审计中心通过远程审计发现某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假赔案线索,总公司随即对涉案中心支公司自2011年至2017年受理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张某某等多名在职和离司的业务员煽动客户伪造病历进行虚假理赔,并联合同业理赔调查人员董某团伙作案。利用假病历(赔案病历病案号与医院病历病案号相同,但其他信息均不同)冒称心肌梗死、恶性肿瘤等重疾,复印后加盖病案室病案专用章,使用被保险人保单、身份证、银行卡进行虚假理赔,共计作案28起,涉及金额124.75万余元。

[案件点评]

个别理赔调查人员与医务人员相互勾结形成制作虚假赔案团伙,有组织、有分工、专业度高、隐蔽性强,主要通过制作假病历骗取理赔款。涉案业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贪图非法利益,然而天网恢恢,现案件情况已报告监管部门,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三:酒驾后逃逸骗保案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5日凌晨,赵某报案称郭某驾驶轿车在咸阳市渭城区迎宾大道附近,与一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前往现场查勘,发现标的车辆几乎全损,事故发生时三者车在左转弯进搅拌站,标的车正面碰撞三者车右侧,现场无任何刹车痕迹,未采取制动行为,报案人称驾驶员因受伤已送往医院。与三者半挂车驾驶员询问事故经过,称其准备左转进搅拌站卸沙子,轿车当时速度很快,碰撞后一名男性驾驶员下车后拦车离开。

在现场,查勘员与交警队处理事故的赵警官认为,此次事故有酒驾出险的嫌疑。随即共同前往驾驶员所就诊医院,对其精神状态进一步核查。在医院寻找驾驶员郭某,其家属一直拖延时间,直至出险后快2小时,一直不配合调查,阻碍与驾驶员见面,拒绝问讯。后经交警队赵警官明确告知阻碍执法的后果,其家属停止阻碍,最终在医院厕所找到驾驶员郭某,经现场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37mg/100ml,属于酒驾行为。

[案件点评]

从本案可以看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商业保险诈骗及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且存在侥幸心理,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自身逃离现场并躲避交管人员核查,骗保目的明确,其醉酒驾车行为违反了刑法中关于道路酒驾的规定。通过警保联合缜密调查,迅速反应,才得以掌握第一手证据,从而侦破案件。

[法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案例四:死亡案件套用标的骗保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26日保险公司接到石某报案,称其本人于当天10时左右驾驶陕J牌照轿车在延安市子长县某村发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伤者被送往子长县人民医院抢救。2014年4月18日,调查人员前往交警队了解核实事故信息,经核对交警队记录的事故信息与客户描述一致。该赔案因未掌握有效证据,且石某反复催促赔款事项,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将赔款支付给石某。

案件支付成功后,因案件疑点较多,调查人员对事发地进行多次调查,走访了事发地的群众并做了大量的工作,发现碰撞车辆并非报案车辆。2014年6月,保险公司向延安市子长县经侦大队以举报方式上报案件情况,子长县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后,即前往公司提取石某的理赔资料并展开调查。经核实,真实事故车辆为一辆蓝色皮卡车,因该车没有购买保险,为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石某便套用报案标的轿车报案。涉案人石某已于2014年6月被刑事拘留,子长县公安局以石某涉嫌保险诈骗将案件移送子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3日,涉案人石某亲属将全部理赔款退还。 2015年2月16日,子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石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石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企图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进行保险诈骗,在真实案发后发现车辆无保险,就虚构另一起事故进行虚假报案,意在通过诈骗骗取保险赔偿金,但天网恢恢,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法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案例五:蓄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案

[案件回顾]

2016年5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王某驾驶轿车追尾三者挂车,三者车逃逸。后经公司核实,发现疑点较多,标的车在历史赔案记录中多次出险,事发时为夜间且路段偏僻,驾驶员也并非被保险人。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及其团伙多次伪造车辆交通事故骗取车辆保险金,此事故实为在靖边县东坑镇一路段,由王某团伙中一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超过一辆半挂车后突然减速迫使半挂车减慢速度,随后王某驾驶宝马轿车蓄意追尾该半挂车制造保险事故。

[案件点评]

蓄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不仅涉嫌骗取保险理赔金,更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极大影响。此案为涉案团伙众多保险诈骗案中的一例,该诈骗团伙熟悉理赔流程,作案目的性强,更无视社会公众安全。此案随后报请靖边公安处理,最终经法院判决,王某及其团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3至4万元不等。

[法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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