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2024年5月6日 星期一 本网站支持IPv6
新浪微博 数据平台 办公OA 联系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保险期刊 >> 2018年第08期
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以人为本,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严循立法精神,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相关权利的行使主体,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以及连带责任中保险责任的承担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秉持公平原则,力求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平衡。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指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此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起草中始终坚持该原则,一是坚持平衡保护,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此次起草内容充分尊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行业现状,规范市场行为;二是明确交易规则,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明确交易规则可以增强市场主体对行为的可预期性,降低交易成本。三是着眼行业未来,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充分考虑保险行业未来发展需要,回应实践需求,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条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保险人和解参与权、保险金支付等问题作出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为责任保险未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统一裁判标准,保证法律准确运用。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现行《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业内专家看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部分问题,遵循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尊重保险的专业特性,这对统一地方法院裁判标准、维护司法权威、建立良好司法环境意义重大。

相关链接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0层E区 邮编:710061 电话:(029)85561821
版权所有: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c)2007-2022 陕ICP备2022001768号 本网站支持IPv6